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时尚的职场新人,当然也不例外。
小谭打小对自己的样貌还算自信,就是觉得单眼皮一直是自己的痛。经济独立后,一心想割一个时下流行的欧式大双眼皮。三八女神节,各个整形医院促销力度直接把小谭那颗躁动的心给俘获了。在上班的路上,还没给公司打招呼就直接钻进其中一家医院给自己的眼皮上添了条宽阔的褶。
割完双眼皮,眼睛肿得厉害,小谭想着不能让人看到自己这么丑的样子,完全忘记要跟公司请假这事了。过了一星期,公司以小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小谭这下急了眼,顾不上还没完全恢复的眼皮,让整形医院出具了病假手续,就跑公司补病假了。遗憾的是,公司方面不买账……
案情简述:
谭某于2016年1月6日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百货公司处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3500元。
2016年3月5日,谭某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重睑手术(俗称割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6年3月13日,公司以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之后谭某出具了上海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割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处理结果:对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且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
谭某所提供的上海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割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谭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
实际上,谭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求美启示:
现实生活中,如今的整形手术已非常普及,但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比如因存在兔唇等先天性病理缺陷,或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延伸思考】
提到整形美容,到底是修复性的还是美容性的也难以一概而论,比如员工去医院拔颗智齿算修复性整形还是美容性整形?还有网友评论的包皮手术是美容性的还是修复性的?整形手术有时不仅着眼于外观功能,也同时针对改善和恢复生理功能,目前现代医学尚无疾病的准确定义。
因此,在个案判断上,还得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但无论如何整形美容不是突发急症,其应提前申请并获得单位批准,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其不仅不是病假、事假,还可能是旷工行为。
【结语】
小谭的被强制辞退纠纷,以“不予支持仲裁请求”告一段落了。但笔者从医美角度发现一个细节:小谭的“欧式大双眼皮”手术未必做得精细,或者说是否出自专业眼部整形医生之手,这个问题有待探究!